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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9:14:42 GMT
体谈判是与劳动关系演变最相关的制度之一。它在塑造自主的、创造性的和动态的秩序方面具有基础性和历史性的作用,这种秩序遵循每个类别的要求和需要。 关于集体自治,现行宪法有明确的规定。《宪章》第八条赋予工会组织和行动的自由,并保证不受国家干预。第七条明确承认集体协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明确将集体协商列为工资不可削减保障的例外情况。 尽管有这些保证,但从干预主义的角度来看,自由商定的文书常常会被劳动司法部门废除,从而限制了集体协议的目标范围。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特定愿景和价值观的巩固 [1]以及法律体系提供的流动性。 这种干预主义特征值得重新评估,特别是在联邦最高法中作出裁决之后。 该法院承认集体规范在普通情况下的有效性。法 电报号码数据 律体系,强调其动态性和确定性特征。这些决定在阐明谈判文书中特殊和具体废除和干预的参数(权利不可用的概念)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7 年 11 月生效的第 13,467/2017 号法律(劳动改革)也在这个方向上取得了进展,在劳动法合并中插入了遵循相同规定的认的宪法前提:集体谈判的自由、宪法规定的限制(而不是普通法律制度的限制)及其确定的期限。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法律活动有必要回归宪法所载的合法范围。尽管有诱人的论点认为司法机构成员将以更技术和更适当的方式知道什么应该或不应该适用于特定的社会现实,但 1988 年宪法已经采取了不同的政治选择。 如果我们从本文的角度考虑集体劳工权利,那么激进的司法判决就会变得更加消极。用阿毛里·马斯)的话说,集体利益不是公共的,而是私人的,工会有责任捍卫它 [2]。维持(鉴于整个宪法体系已经到位)干预和保护利益的司法视角是不合理的,而这些利益必须由其持有者(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定义和捍卫。 司法机构应始终废除被认为无益(孤立)的条款的想法无助于社会辩论的演变和成熟以及该类别参与其自身议程的制定 [3]。有利的司法保护的确定性导致了据称对经济领域的工会(以及雇主本身)有利和不信任的专业工会的不作为,从而导致工会制度及其代表权的削弱 [4]。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克服劳动法院在反复重视和废除集体条款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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