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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6:50:33 GMT
条相关的义务,其中提到了针对大中型个人和法人实体的义务: 1)“预防政策”,明确规定实施和维护内部程序的义务,以保证遵守《反洗钱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义务,并确定其基本要素; 2)“PLD/FTP政策的治理”,确定大中型个人和法人实体“必须对其业务和公司治理拥有控制结构”,旨在确保遵守预防政策。 最后,特别是关于第号法律第 11 条规定的与主管当局沟通的义务,该决议规定了各种规模的义务主体有义务将可疑交易通知 Coaf,并详细说明了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相关情况以及如何进行。 在其总则中,关于因不遵守《反洗钱法》规定并由该决议规定的规则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规则强调,有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管理人员,如果不遵守该规定,将承担责任。遵守规定的职责,将受到第 9,613/98 号法律第 12 条规定的制裁 违反与防止洗钱相关的注意义务对刑事责任可能产生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罪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换句话说,仅仅未能履行与预防这种犯罪有关的注意义务并不足以让某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归咎洗钱时,要求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意图(主要被理解为良心和意志),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学说和判例所承认的最终意图(承担洗钱行为或 WhatsApp 号码 发生的风险) 。 关于最后一个数字(可能的意图),一些考虑因素值得考虑。尽管这是非法建筑,但刑事起诉机构(民警和联邦警察、州和联邦公共部门)在没有意图证据或无法克服印刷错误指控的情况下,常常会诉诸违反相关注意义务的行为以防止洗钱为依据,将犯罪行为归结为可能的故意。也就是说,以寻求支持洗钱责任为借口,声称不遵守此类义务将表明主体承担了洗钱发生的风险,而所谓的故意失明是常见的证实相关人员的意图。 此外,还强调了第 12,850/13 号法律的规定,该法律规范了犯罪组织犯罪及其相关情况。此时,本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值得关注: “第 2 条 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促进、建立、资助或整合犯罪组织: 处罚 - 三至八年监禁和罚款,但不影响与所犯其他刑事犯罪相应的处罚。 同上任何人阻止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对涉及犯罪组织的刑事犯罪的调查,都会受到处罚。” 尽管这是一种合法性值得怀疑的刑事起诉策略(只要所涉犯罪需要“良心和意志”来阻碍或使调查难堪),但在某些情况下,不遵守与洗钱相关的注意义务(这尽管在行政和民事领域受到监管,但反映在刑事责任的界定中)可被视为阻碍对犯罪组织核心犯罪进行调查的策略。 例如:如果指控与采矿活动的开采和开采有关的环境犯罪(例如第 9,605/98 号法律第 44 条和第 55 条等),理论上是由犯罪组织 实施的[3],如果如果发现该法人实体未能遵守《反洗钱法》中规定的以及 ANM 决议中详述的任何义务,其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作出回应(此处不讨论该指控的合法性),第 12,850/13 号法律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这可以通过使用上述指责策略来实现:故意盲目地推断可能的意图。 鉴于对采矿活动的监管日益加强,该行业的经营者(法人实体及其管理者)应保持警惕,以便他们设法使商业组织适应相应的标准,以遵守所施加的注意义务和降低风险、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犯罪的发生以及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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